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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农学院关于学生党员组织发展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学生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十七大”修改后的新党章和中组部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扬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对学生党员组织发展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申请入党的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经党支部(党小组)提名,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及时填写《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考察表》。申请入党的学生和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要在支部范围内进行公开,以接受群众监督。
      二、对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党支部要指定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经常性考察,并每学期进行一次写实性考察鉴定。党支部考察意见中必须明确反映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入党动机以及学习、工作表现等情况。
      三、党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对积极分子队伍作动态管理,把不适宜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调整出去,一般一学期调整一次,于每年6月、12月上旬将调整情况报院党委。
      四、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基本符合条件的,支委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班主任、有关教师(研究生导师)、所在系科领导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一般按照不超过入党积极分子总数的30%集体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并于每年3月上旬和9月上旬上报年度发展计划。1212
发展对象的具体条件如下:
      1、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培养教育时间满一年(有突出表现者除外);
      2、三四年级本科生英语必须通过国家四级考试或符合学校规定的授予学位的有关要求,计算机成绩必须通过(国家或省)二级考试或符合学校规定的授予学位的有关要求;研究生必须通过省学位英语考试。
      3、本科生近两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居班级前1/2,且近两个学期文化课没有补考记录。其中,未参加过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一、二年级本科生文化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须居班级前1/5。对曾经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院社团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班长、团支部书记)或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高年级学生,专业学习成绩可放宽至班级前2/3;
      4、集体观念强,各方面表现积极,党内外群众一致认同;
      5、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并经团组织“推优”(推优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
      6、没有因谈恋爱或男女生关系处理不妥以及其他违规违纪等情况发生。
      五、发展对象确定后,党支部应认真负责地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主要审查个人历史、一贯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对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本人的影响要清楚。政审结果要形成政治审查综合报告,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六、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必须经院党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培训或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党校培训合格的有效期为二年。
      七、对拟发展入党的同学,支部应按规定将其有关材料报送院党委组织员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等,对于初审过程中明显不符合入党条件的材料可直接退回支部;在初审基础上,院党委召开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小组会议集体审查。预审需提供的材料:
      1、党支部综合考察意见;
      2、《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考察表》;
      3、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及个人奖惩材料;
      4、团组织推优材料;
      5、学习成绩一览表;
      6、征求党内外群众及有关方面意见原始记录或反馈表;
      7、政审综合报告和政审旁证材料;
      8、院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
      八、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凡毕业班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须在毕业年级第一学期上报。
      九、拟发展对象的材料经学院预审小组讨论预审通过后,院党委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七天),以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
      十、预审合格后,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
      十一、审批新党员必须经院党委会集体讨论。
      十二、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每学期对预备党员的表现要考察一次,并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院党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培训。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组织将要在一定范围内对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名单进行公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党章规定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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