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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基层党支部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在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加快高水平大学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党支部是党在高校的最基层组织,是基层单位的战斗堡垒和团结群众的核心,是校、院级党组织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完成学校根本任务、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党支部建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高校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优化党支部设置,健全党支部工作机制,丰富党支部活动内容,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方法,不断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院级党组织下设若干党支部。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教工党支部”)一般按系部、专业、教研室、部门等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实体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党支部”)一般按照居住地就近、便于活动开展等原则灵活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设置或按年级、班级设置,保证党支部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班级学生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原则上按班级设置党支部。学生党支部较多的学院党委,可设立学生党总支,加强对学生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探索党支部设在实验室、科研团队、学生社团、学生公寓等新型党支部设置方式。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点等要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党小组。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院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两年。

  第四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作风正、能力强、业务好、服务意识强的正式党员担任。教工党支部书记应由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一般应兼任所在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专兼职辅导员、党员领导干部或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党性修养好、综合素质高的学生正式党员担任,但应指定教工党员负责指导。离退休党支部书记根据离退休党员实际情况选举产生。

  第五条 教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积极进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2. 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部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3.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4.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在青年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优秀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5. 向党员布置开展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

  6. 做好党费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收缴及使用情况。

  第六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有关要求,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

  2. 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 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组织、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 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 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6. 做好党费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收缴及使用情况。

  第七条 离退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组织离退休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和认识。

  2.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使离退休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本色。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关心培养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要及时吸纳。

  4.及时掌握离退休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定期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5.支持离退休党员自愿量力地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6. 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工作,定期公布收缴及使用情况。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1.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支部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计划,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2.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加强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3.团结带领所在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支委会的意见,对本单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4.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带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师生员工思想、学习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

  5.同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九条 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计划,坚持发展党员标准,严格程序,坚持“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积极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优秀学生入党。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严格组织生活,积极教育引导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健全学习及实践活动制度。制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计划,围绕提高党员素质和党性修养,坚持“三亮三比三评”(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领导点评、党员互评、群众评议),完善党员承诺践诺、党员示范岗、党员示范区、党员志愿服务等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党风党纪和党性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

  第十条 党内民主建设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健全党支部工作情况通报、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开公示等制度,认真听取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参与和监督党支部和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健全党性分析评议制度,党支部班子成员定期与党员谈心谈话,对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有意见的党员,及时进行提醒和严格要求。

  第十一条 党内激励关怀和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建立健全党内表彰、结对帮扶制度,工作上激励、生活上关心,加强对党员的关怀帮扶。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学生党员联系学生骨干制度,拓宽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渠道。了解和反映师生的思想情绪和实际困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党支部建设工作机制。院级党组织对党支部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院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院级党组织领导干部要联系党支部。

  第十三条 考评机制。坚持党支部自查与上级党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支部晋位升级长效机制。院级党组织具体指导党支部制订支部建设目标,支部建设目标管理按照《扬州大学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实施办法》(扬大委组〔2011〕19号)执行。

  第十四条 保障机制。学校党委将院级党组织党费收入的50%(离退休工委按照60%标准)下拨给各院级党组织,各院级党组织从学校下拨经费中按照教职工党员年人均200元、学生党员年人均50元的标准核定党支部工作经费。加强党员活动室、实践基地、党建网站等党支部活动阵地建设。加强党支部书记培训,提高其思想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能力。各院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党支部书记有关待遇政策,并将党支部书记工作经历作为重要的基层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学校党委加强对院级党组织抓党支部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加强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支委会班子健全,委员缺额及时增补。支部委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工作到位。坚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坚持换届选举制度,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积极发挥学院学科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党支部工作研究,为加强党支部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教师党支部建设暂行规定》、《扬州大学学生党支部建设暂行规定》(扬大委组〔2004〕16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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