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院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校党委《关于贯彻“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认真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院党委和院行政根据共同负责制的要求,主要是划分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相互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全院各项工作。
第三条 建立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制度。鉴于本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均为党员,故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采取联席会议形式。院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院综合办公室主任、院组织员(纪检员)、院工会主席、院团委书记以及相关系科、专业或学科负责人可视具体情况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与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各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为:结合本院实际,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校党委、校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学院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经校党政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研究解决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解决学科梯队建设、学术研究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对外服务、创收以及经费开支的重要问题;研究本院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以及人事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研究本院人员出国、晋级、职称、奖惩等方面的问题;研究招生、分配、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重要问题;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重要问题;研究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研究院党委和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党委书记与院长研究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提出,由院党委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会议要作好充分准备,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送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凡未经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由会议主持人召集并主持。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内容由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担任。凡属于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风建设、干部工作、群团统战工作,由院党委书记主持;凡属于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则由院长主持。
第十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特别情况下,参加会议人员应不少于班子全体成员的2/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执行有关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必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问题以及争论情况向上一级组织报告,请示裁决。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七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对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九条 对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或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和院行政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