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和《扬州大学学院党建工作基本标准及评估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1、学院党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与学院行政共同负责本学院工作。负责实施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与学院行政共同决定本学院重大问题。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交办的任务和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2、建立学院工作由学院党委和行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研究确定,并根据议题的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3、党政共同做好本学院行政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察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负责本学院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就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
4、党政共同负责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建设活动,形成健康向上的氛围,舆论导向正确,学院秩序良好。
5、党政共同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工作。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和生活,协助学校做好管理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6、学院党委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党务工作上,坚持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抓好党建工作,并以适当的精力投入到学科、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行政领导积极利用行政资源,协助做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