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条、临时性、间断性外出,离学校较近的党员,一般应参加统一的党日活动。 第二条、对外出时间较长,地点不够固定的党员,由支委分工负责联系。外出党员要按时交纳党费,至少一个季度向支部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 第三条、对外出地点比较固定,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党员,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外出时间在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的党员,则出具党员证明信,让他们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生活。 第四条、对三名以上集体外出又在同一地点工作的党员,应建立临时党小组或党支部,定期过好组织生活。 第五条、对出国党员,须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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