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农学院
首页 > 党建工作 >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保证党员能够及时编入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与监督,增强组织观念,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全校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
      第三条  各院级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跨单位接转党员组织关系,须经校党委组织部转递。
      第四条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党员本人亲自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携带并妥善保管。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应由党组织代办并通过机要交通转递。
      第五条  教职工党员调离我校,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办理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手续。教职工党员因国内进修学习以及其他原因离校六个月以上,经党组织同意,应在离校一个月内,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离校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由所在院级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党组织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属单位党组织报到,参加组织生活。
      第六条  教职工党员公派或因私出国(境),其党员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
出国(境)党员按期回校后,本人应在一周内到所属单位党组织报到,党组织应直接接受并安排其参加组织生活。
      党员出国(境)长期定居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未归,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校党委组织部。逾期回国的党员,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本人要向院级党组织申述理由,党组织应根据他们在外表现、超期理由、错误情况和认识程度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生党员因毕业分配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党员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暂挂我校原隶属党组织。落实工作后,应在办结派遣手续的同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每年11月底,仍未落实单位的,原隶属党组织应通知党员本人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之前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到党员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党组织。
      第八条  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所去单位所在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第九条  预备党员未按本规定及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预备期满后,原隶属党组织一般不应为其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条  党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工委。被校内外单位返聘的,由离退休工委开具党员证明信。
      第十一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由于本人不慎丢失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向原隶属党组织说明情况,写出检查,党组织在查明情况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出具相关证明,报请校党委组织部予以补转。
      第十二条  转入我校的党员应在到校工作、学习后一个月内办结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由市外转入的,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经扬州市委组织部接转后,由校党委组织部转递给所去的院级党组织。由市内其他单位转入的,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校党委组织部直接转递给所去的院级党组织。
      第十三条  党员转入、转出我校时,校党委组织部在转递书面介绍信的同时,办理党员网上接转组织关系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党员,由学校转出的预备党员,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是正式党员的,应视为自行脱党,由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所在院级党组织提出意见,报校党委批准,予以除名。由校外转进的党员,不予承认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严禁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此类问题,严格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学院公众号

电话:0514-87979226、87979212、87979351
传真:0514-87996817
Email:nxy@yzu.edu.cn
邮编:225009
地址:扬州市文汇东路48号

版权所有:扬州大学农学院(水稻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 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