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外出管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的要求和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工作决不能放松的工作部署,全面做好教职工返校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学校各项工作安全有序,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2020年春季学期学生返校工作指引》(苏校防组〔2020〕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外出(离开扬州城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控制人员外出
坚持不必需不外出的原则,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严控人员外出的规定,严控人员到外省市参加交流、讲学、参观、学习活动,一律暂缓到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参加活动,一律暂缓到省外出差,“五一”及日常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
有下列情况者经学校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参加由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重要会议的;
参加由主管部门召集的相关业务工作会议的;
参加与学校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校地、校企合作项目洽谈、签约活动的;
参加学科建设、科研活动必须开展工作的;
本人及家人出现突发疾病、健康意外等特殊情况的。
二、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如有以上相关情况的必须履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参加相关会议的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注明详细的外出时间、地点、交通工具等信息,同时提供会议通知材料,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上报校防控领导小组审批;
参加相关洽谈、签约以及科研合作等活动的,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注明详细的外出时间、地点、交通工具等信息,经相关部门审核并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上报校防控领导小组审批;
因个人特殊事项需要外出的,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注明详细的外出时间、地点、交通工具等信息,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上报校防控领导小组审批。
所有或经批准后的外出人员必须按要求做好往返途中防控工作。
外出人员返扬后须如实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行程史,提供更新后的“苏康码”,经学校疫情防控部门审核后,方可正常返校工作。
对于确因极特殊情况外出且地点属于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人员,返回居住地后必须按学校防控要求,实行连续14天的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严格强化日常考勤
各单位要强化日常考勤,继续按要求向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日报教职工动态信息,直到疫情解除。特殊情况须第一时间上报。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教职工,学校将依据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