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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

扬州大学“优秀困难研究生助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优秀困难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立志成才,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校每年资助100名左右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

第四条 申请“优秀困难研究生助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

4.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5.学习成绩优良,思想品德优良,参评学年原则上获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生须在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或EI中文核心期刊或CSCD等发表1篇学术论文;硕士生须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

(2)参加并获得学科竞赛校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3)申请并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

(4)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并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

(5)获评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校园先锋”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 “优秀困难研究生助学金”不得与国家奖学金、其他社会捐赠的奖助学金兼得。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学校“优秀困难研究生助学金”每年评审1次,11月组织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每年均可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七条 学院“优秀困难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八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报学校“优秀困难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优秀困难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优秀困难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负责资助经费的签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获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助学金:

1.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2.日常生活中铺张浪费严重;

3.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思进取;

4.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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