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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作物基因组学和分子育种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促进植物功能基因组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以下简称实验室)更好地服务国家和江苏省重大需求,争创一流水平,加强实验室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实现产学研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科学研究、学术评议的指导、咨询与评估机构,是实验室科研规划决策的学术组织,在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若干。学术委员会由院士和著名专家组成,由建设领导小组提名并聘用,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学术委员会实行换届制,每届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三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推荐学术带头人。

      2、审定实验室科技年度发展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审议实验室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重大计划方案,对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咨询和建议。

      4 、审议实验室科研、教学成果。

      5、指导实验室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对失范行为做出处罚意见。

      6、建设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召集。

  会议的议题应与实验室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有关的重大议题。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有2/3及其以上的委员出席。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决定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须由出席委员的2/3及其以上同意方认为通过。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

  严格遵守当事人回避制度。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等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表决中须回避,但仍可对其它 事项参加表决。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果委员提出复议,必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未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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